一、补贴对象
在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公益性岗位上招用登记失业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及认定为我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
二、补贴标准及期限
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全额补贴(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按照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计算)。
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三、补贴申请
向公益性开发单位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
四、注意事项:
1、可同时申报社会保险补贴。
2、招用的非全日制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按灵活就业方式申报社会保险补贴。五、文件依据
(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239号);
(二)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渝人社发〔2019〕167号);
(三)《关于进一步用好公益性岗位发挥就业保障作用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38号);
(四)《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
(五)《关于优化调整社保补贴等部分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通知》(渝人社发〔2024〕14号)。
来源: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