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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大学生就业创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26-04-07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创业扶持政策,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国发〔201524号),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创业政策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547号)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鼓励大学生在电子商务领域就业创业

将大学生网络创业相关扶持政策并入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体系,对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创业大学生,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创业高校毕业生,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

二、完善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申报条件

凡申报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的单位,孵化基地内大学生创业企业除提供原有材料外,还需提供企业纳税证明或企业招用人员(至少一人)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三、严格大学生创业企业有效期

对已认定的毕业前两年到毕业后五年的大学生,以法定代表人身份创办企业的,应于毕业之日起五年内进行大学生创业企业认定,超期不再给予认定。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以往相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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