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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政策
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含就业适应性培训)
来源: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25-04-10

一、培训对象

   1.防止返贫监测对象;

   2.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适用时间为毕业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适用时间为毕业后一年内);

   4.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

   5.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6.就业困难人员(低保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残疾人、退捕渔民、去产能企业职工,以及公益性岗位就业登记人员等)。

二、补贴标准

   根据技能复杂程度和就业市场急需紧缺需求,分为A、B、C及A+四类。按照相应补贴标准,给予个人或培训机构职业培训补贴。

三、补贴条件

   1.参加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

   2.每人每年参加我市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不超过1次(以培训开始时间为准),累计享受3次职业培训补贴后,不再享受就业补助资金列支的职业培训补贴。

   3.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的证书,不可同时申领职业培训补贴、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已参加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的人员,不可申领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的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同一职业(工种)的同一等级或更低等级证书,不可重复申领职业培训补贴。

   4.参训人员年龄不超过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

四、补贴申请

   培训补贴实行“免申即享”,培训对象按规定参加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后,培训机构或培训对象无需申请,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过数据比对等方式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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