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创新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管理,保证孵化基地各项工作有序有效开展,更好地服务学生的创新创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孵化基地作为学生创新创业的实践载体和服务平台,是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学生处负责管理。学生处对孵化基地进行整体规划,协调校内外资源,为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提供便利。
第三条 学校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或毕业2年内的毕业生开展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可以申请入驻孵化基地。
第二章 入驻团队的项目管理
第四条 孵化基地一般以团队形式申请入驻。申请入驻团队可以是实体公司、虚拟公司,也可以科研立项等形式申请。团队总人数不超过5人。
第五条 入驻项目主要包括“产品研发类、技术服务类、商业服务类”三种类型,原则上不接受生产制造类项目。
入驻孵化基地的创业项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项目负责人必须是学校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或毕业2年内的毕业生,项目所有成员须品行端正、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吃苦耐劳,遵守学校相关管理制度和规定。
2.创业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创新性或商业模式创新性较强,投资小、见效快,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有较好的开发前景。
3.创业项目一般应有指导教师或创业导师参与,有详细的计划书。
4.无知识产权纠纷,学生主持承担的项目如果涉及他人知识产权的,须经知识产权所有人同意并签署明确意见方可申报;属学生自主知识产权的,要有相应证明材料。
5.科技类或科技服务类大学生公司,学生须占公司总股份的30%以上,非科技类大学生公司,学生须占总股份的60%以上。
6.非学校限制的行业,包括娱乐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餐饮食品类等。
7.对大学生创业具有典型示范和推动作用。
第三章 入驻团队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 在入驻前,学生处对入驻团队的资格进行审查,申请入驻团队需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1.《重庆对外经贸学院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入驻申请表》(附件1)。
2.申请入驻团队主要负责人及公司合伙人的学生证、身份证等复印件,已毕业的入驻团队主要负责人及公司合伙人还应提供毕业证、学位证。
3.《重庆对外经贸学院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申报入驻商业计划书》(附件2)。
4.可以说明项目技术情况的证明文件及与项目有关的其它有效参考材料。
5.办理相关注册登记所需的有关证明材料,如售后服务类、经营代销类公司需提供商品代理商的相关证明材料及协议书。
6.已注册的公司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等资料。
第七条 经学生处批准入驻后,入驻团队与学生处签订《重庆对外经贸学院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入驻协议》(附件3),并严格执行协议内容。入驻团队还应与学生处签订《重庆对外经贸学院创新创业孵化项目入驻安全承诺书》(附件4),并履行其承诺,做到安全有序经营。
第八条 为保证孵化基地的有序有效使用,学生处需要对入驻团队进行下列日常管理活动:
1.实体公司入驻后,学生处协助其在两个月内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手续。
2.入驻团队应在协议指定区域内经营项目,不得转让,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
3.入驻团队不得擅自对孵化基地的格局和装修等进行改造,如果确实需要改造,应把“改造方案”报学生处,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4.入驻团队在创业孵化基地举行大型活动,需提前三天到学生处报批。
5每月收集入驻团队的经营报表和数据。
6.入驻团队须保证所在区域内干净、整洁,并有义务维护公共区域内的环境卫生。
7.关注国家、地方以及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政策,为学生提供创新创业咨询,鼓励引导学生积极创业并进行科技创新。
8.积极向市、区等有关单位争取更多大学生创新创业的优惠扶持政策,邀请校内外专家、教师、创业成功人士等为入驻团队提供全面指导。
9.对学生进行公司运营以及科技创新的培训,使其适应社会和市场需求。
第九条 入驻团队应具备一定的项目启动资金、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入驻的创业公司和创业工作室均不得以学校或基地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入驻的大学生创业工作室原则上以项目负责人自然人的身份对外签订合同;入驻的大学生公司已注册登记成为法人单位的,原则上以自身法人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第四章 入驻团队的变更与终止
第十条 项目孵化期限为一年,孵化期结束,对需要继续孵化的优秀项目,学生处允许该项目重新申请校内孵化资格。
第十一条 如果入驻团队负责人以及成员在孵化期间发生变更,或入驻团队成员在孵化协议期内毕业需要变更,须向学生处提交变更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变更。如果在协议期内,入驻团队负责人毕业或休学,仍需继续孵化原项目,须按规定变更负责人,重新申报创新创业项目,经学生处审核通过的,可保留原项目至孵化期满。
第十二条 协议到期后,项目团队应及时到学生处办理终止孵化手续。
第十三条 入驻团队在项目实施中,涉及改变预定目标和项目内容,终止、提前或延期计划实施等,入驻团队须提前15天向学生处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入驻团队的考核和奖惩
第十四条 学生处于每年6月和12月对入驻团队进行考核,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成果汇报考核两部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考核不合格:
1.入驻团队进驻后,未按要求在创业孵化基地开展工作,项目开展处于停顿状态,经营用房长期处于空闲或关闭状态者。
2.未能按时向学生处上报相关材料,或所报材料内容不真实者。
3.入驻团队出现重大安全事故者。
4.主要负责人违犯法律或校纪校规受到处分者。
5.超出业务规定范围,从事与申报经营内容无关的商业活动者。
6.擅自更换团队负责人者。
7.因清洁卫生问题,受到三次以上警告者。
第十五条 对于考核合格的入驻团队,学生处将从中评出“优秀入驻团队”和“创业新星”,对其进行奖励。并组织优秀入驻团队到校外进行考察学习,推荐优秀入驻团队入驻校外孵化园。
第十六条 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入驻团队,学生处将责令其即时或5天内改正。拒不改正,或不完全改正,学生处将勒令其10日内退出孵化基地。对于带有传销性质的入驻团队一经发现即刻清退,逾期不退出者,学校将采取一定强制措施,强行清退。如给学校造成重大危害或损失,学校将追究其相关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及未尽事宜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原《重庆对外经贸学院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