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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政策
就业见习补贴
来源: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25-04-10

一、补贴条件

  就业见习基地招用以下人员:

  (一)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学年在校生及对口支援西藏等地区的高校毕业生;

  (二)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台湾高校毕业生、台湾高校毕业学年在校生;

  (三)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毕业学年在校生;

  (四)进行失业登记的16-24岁失业青年。

二、补贴标准

  1.基本生活费补贴1300元/人/月(见习留用就业率达到50%以上的,留用人员1500元/人/月);

  2.100元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三、补贴期限

  按见习人员实际就业见习月数计算,最长不超过12个月。实际见习期不满1个月的不予发放就业见习补贴。

四、补贴申请

  由见习基地向所在地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提交见习协议和见习基地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凭证。

五、注意事项

  同一见习人员只能享受一次补贴。

六、其他

  被认定为见习基地的渝东北、渝东南企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金融业企业以及人力资源服务公司除外),就业见习补贴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月 1300元提高至 1800元。留用率超过50%的,补贴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月 1500元提高至 2000元。实施期限至 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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