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贴对象
在重庆市内首次创办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以下人群:
(1)离校5年内高校毕业生(含留学回国人员和技师学院高级技工班、预备技师班、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等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就业创业政策的群体);
(2)农村自主创业者;
(3)退役军人;
(4)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
(5)城乡低保人员;
(6)零就业家庭成员;
(7)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
(8)残疾人。
除第1类人群外,其他群体人员均应具有重庆市户籍。
二、补贴条件
1.首次创办的小微企业需符合《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认定标准。
2.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需正常经营1年以上3年以下(以申报时间计算,申报时仍然存续),吸纳劳动者就业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申请时正常参保且未欠缴社会保险费。
三、补助标准
符合申报条件的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夫妻开办多个企业的,一方享受之后,另外一方不再补贴),每带动就业1人(含小微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给予2000元补贴,最高不超过8000元。符合条件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只享受一次补贴。
四、补助申请
符合申报条件的对象,线下可向注册地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也可通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重庆人社”APP、“渝职聘”小程序等线上渠道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