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优惠对象
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毕业年度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优惠政策
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三、优惠限额及期限
24000元/年,实施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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